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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成人游泳協會組織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1.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成人游泳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倡成人游泳活動,推展成人游泳社團間之聯絡,提供成人游泳資訊、倡導全民運動並養成終身運動習慣,建立成人游泳的競賽規則,宣揚水上安全技能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3.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4.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5.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推展成人游泳活動與水上自救與救生訓練並宣揚水上安全技能之訓練與服務事宜。
      2. 訂定成人游泳運動與水上救生分類、分級之制度,建立考試、證照核發與覆檢事項。
      3. 發展有關成人游泳運動與水上自救與救生訓練教材、書刊、影帶與出版事項。
      4. 舉辦全國性之成人游泳及救生競賽活動、研習規則與舉辦教練、裁判講習會等事項。
      5. 參加有關成人游泳、水上救生比賽之研習及會議活動等事宜。
      6. 協助培植青少年水上運動優秀選手。
      7. 與相關水上社團共同推展活動等事宜。
      8. 推展全民運動,辦理開放水域游泳、立式划槳(SUP)、風浪板、獨木舟休閒運動訓練與教練授證業務,以促進全民健康。
    6.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並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2. 第二章:會員
    1. 本會由各地區成人游泳會或游泳運動社團組成。本會之團體會員得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參加之代表必須年滿20歲。各團體會員按其單位成員人數比例推派會員代表,成員30人至50人推派代表一人,51人起每增加50人增派代表一人,以後類推。(111/12/18 修訂)
    2.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3. 團體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其負責人、會務聯絡人需授權本會可公開使用其所提供之下列資料:照片、性別、姓名、地址、電話或行動電話、e-mail。並提供該會會員名冊資料:姓名、性別、地址(僅居住區域) 。以利於本會相關會務之運作。
    4. 團體及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5. 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6. 各團體會員為達成第一章第五條之任務得制訂見習會員條款,以達培植青少年游泳選手之目的。
    7. 新加入會員必須經理監事會議,所有參加理事表決超過1/2同意,方可成為本會會員。團體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3.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1.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2.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區會長。其選舉方式依據<中華民國成人游泳協會理事、監事、監事主席、區會長及理事長選舉辦法>實施。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之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
      5. 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3. 本會設理事三十五人(單位)及候補理事十一人(單位),由各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之。
    4. 本會設監事十一人(單位)及候補監事三人(單位),由各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之。本會之會員,如一人(單位)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應由當選人(單位)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次順位之人(單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單位)同時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5. 本會分五區,各區分會的相關職掌依據<各區分會組織簡則>實施。
      1. 北區: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連江縣。
      2. 桃竹苗區: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3. 中區: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4. 南區: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5. 東區: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
      6. 區會長之資格需擔任各團體會員之會長,由各分區理事互選產生之。
    6.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11人,由理事互選產生之。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團體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3. 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7. 理事長之產生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得稱總會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 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 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 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8.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監事會主席。
      4. 議決監事及監事會主席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9. 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三人任之,另由常務監事中推選出監事主席一人(得稱監事長),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10. 理事、監事、區會長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為二年,不得連任。理事、監事、區會長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就職日為隔年的1月1日。
    11. 理事、監事、區會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團體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12. 本會設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祕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13.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14. 本會各屆理事長任內召開之會議紀錄,經費核銷憑證、財務收支表、帳冊等及移交清冊,責由當屆理事長保管,保管期限依相關法規辦理。
    15.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4. 第四章:會議
    1.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2.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同屬該會之其他會員代理,代理人應持單位委託書向大會報到處報到,行使會員代表之職權。
    3.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團體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4. 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5. 常務理、監事應出席常務理、監事會議,理事、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6. 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監事會議,得邀請榮譽名銜人員列席參加。
  5.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1.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新加入團體會員入會費為新臺幣貳仟元整,於申請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每年新台幣肆仟元整,其所屬之基本成員每人每年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整由個人負擔,於入會第一年起每年一月繳納。(111/12/18 修訂)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2.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4.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6. 第六章:附則
    1.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2.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3. 修改歷程
      1. ※本章程經本會90年11月11日第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0年12月台內社字第09100650050號函核准立案。
      2. ※93年12月12日經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並報經內政部93年12月20日台內社字第0930046504號函准予備查。
      3. ※95年12月9日經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並報經內政部96年6月11日台內社字第0960085766號函同意備查。
      4. ※101年12月2日經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並呈報內政部,經內政部102年08月28日台內團字第1020286463號函同意備查。
      5. ※102年12月8日經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並呈報內政部,經內政部於103年03月31日發文字號台內團字第1030119081號回函同意備查。
      6. ※103年12月14日經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並呈報內政部,經內政部於104年01月23日發文字號台內團字第1040000406號回函同意備查。
      7. ※107年12月16日經第九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並呈報內政部。
      8. ※108年12月22日經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並呈報內政部。經內政部於109年1月22日發文字號:台內團字第1090004116號回函准予備查。
      9. ※109年12月13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內政部110年5月21日台內團字第1100022619號函准予備查。
      10. ※111年12月18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內政部112年2月15日台內團字第1120002073號函准予備查。
      11. ※112年12月17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內政部113年3月台內團字第113028167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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